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噪声污染的管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控和智慧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