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章 评价第八条有效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