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机制,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