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四章 跟踪评价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