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