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条有效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对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保护,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法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保护责任和任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