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合并编制,或者以多个乡(镇)为单元共同编制,逐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支持按照特定功能要求,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