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