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