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申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