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资格审查;

(六)表彰奖励;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