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