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