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