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客观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六)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