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攀爬、进入白头叶猴夜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放任或者驱使犬只追赶、伤害白头叶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追逐拍摄白头叶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惊扰、追赶或者投喂白头叶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移动、毁损界碑、界桩、保护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生态廊道上悬挂、张贴标语广告等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