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有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