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