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九条有效支持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善居住条件。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