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