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数字园区,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数字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大数据产业集群招商、关联业态和衍生业态招商,引进国内外知名大数据研发机构、大数据企业孵化器、大数据企业、大型数据中心,鼓励和支持入园企业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