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统筹推进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和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云计算等大数据计算能力工程,构建高效协同的智能算力生态体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