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关停自备井没有关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井产权者或者使用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关停;逾期仍不关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