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进行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