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七条有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方案,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一)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二)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三)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四)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