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基础性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全省土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技术单位建立土壤环境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领域工程技术中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