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建设和运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依法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有计划地实现垃圾零填埋,已有的垃圾填埋处置设施应当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处置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集中处理、处置固体废物以及污水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相关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