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设置情况,设置本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