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情况,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的分布、数量、面积及其污染程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