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