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夫妻生育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