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