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