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