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滦河、潮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滦河、潮河保护专项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