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滦河潮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管理范围内,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倾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