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管理范围内,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倾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