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垂钓、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