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滦河潮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滦河、潮河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三)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