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滦河、潮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滦河、潮河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禁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关闭或迁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要合理规划确定场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