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滦河、潮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滦河、潮河,是指由滦河、潮河源头流经本行政区域的所有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

前款所称的集水区域包括河流干流、支流、水库等集水范围。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