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