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对井具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责任制度的;(二)未对废弃的检查井、阀门井做填埋处理的;(三)设置井盖不具有防盗功能的;(四)井深超过一点五米的检查井未设立防坠落保护装置和防盗保护装置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