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