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