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城市排水设施的相关情况。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设施安全,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