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横州市茉莉花保护发展条例/第四章 品牌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横县茉莉花及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生产者未获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二)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三)非横州市辖区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横州市辖区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所加工的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