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横县茉莉花及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一)生产者未获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

(三)非横州市辖区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横州市辖区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所加工的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