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横州市茉莉花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征收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土地,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已划定为优良种质资源种植保护区的土地,除涉及公共利益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