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一)城市主要道路、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和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居民住宅区、街巷,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娱乐等场所以及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区域内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暖、路灯、交通信号灯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流、水库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景区、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者、管理单位之间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