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条例规定组织落实本辖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动员、组织村(居)民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