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城市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