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城市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