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垃圾。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及时清运处置。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