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第三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虚假债权,或者主张虚假的取回权、抵销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三)明知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中,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四)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