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最迟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将转换审理程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除有证据证实确有错误或有侵害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已经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