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机构(以下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行使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承担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